第一部分填空题
第一节安全管理知识(简单)
1、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共7章114条。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4个等级。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5、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6、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9、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10、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1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16、《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7、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18、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19、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0、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1、《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2、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23、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2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2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8、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9、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0、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31、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3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3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3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5、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6、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37、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3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39、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40、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