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境外务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说明
谨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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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产品说明所载资料,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
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境外务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说明
为方便投保人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在本产品说明中,“本
公司”均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描述
1.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合法出境务工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
参加本保险的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2.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
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保险费及交费方式: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4.保险金额:本产品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和突发急性病身故
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意外伤残基本保险
金额不得高于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
二、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本产品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只有投保人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选择
了可选责任并支付对应的保险费,本公司方承担可选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投
保的保险责任需在保险单上载明。若下列保险责任未经投保人选择且未载明于保险单上,则
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以下为合同的基本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务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
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
计已给付的金额。
.1.2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务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
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14〕6号)发布,标准编码为
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本公司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
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
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根据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