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津彩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谨致
先生/女士
保险顾问:
联系电话:
日期:
重要声明: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
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津彩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
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描述
1.投保年龄: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2.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3.保险费及交费方式:本产品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
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4.保险金额: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二、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只有您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选择了可选
责任,我们方承担可选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您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需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1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这90日的时间
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导致身故、全残的,我们无息退还您根据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
费,合同终止。
1.2基本责任
以下为合同的基本责任:
1.2.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若您未选择投保合同的可选责任,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若您选择投保合同的可选责任,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可选责任外的其
他保险责任均终止。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
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含
当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
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
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含
当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
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
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2.2中症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