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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E顺行航空意外伤害保险(2017版)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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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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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附件9-4昆仑健康[2018]

意外伤害保险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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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E顺行航空意外伤害保险(2017版)条款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2

第一条合同构成2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2

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2

第四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2

第五条保险对象2

第六条保险责任2

第七条责任免除3

第八条保险期间4

第九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4

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4

第十条合同内容变更4

第十一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4

第十二条联系方式变更5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5

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5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通知5

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5

第十六条保险金给付6

第十七条诉讼时效6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7

第十九条司法管辖7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7

第二十条释义7

第1页共7页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E顺行航空意外伤害保险(2017版)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

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

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

使而消灭。

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