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0-4昆仑健康[2018]
意外伤害保险044号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以下简称“本公司”)
E顺行轨道列车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2
第一条合同构成2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2
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2
第四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2
第五条保险对象2
第六条保险责任2
第七条责任免除3
第八条保险期间4
第九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4
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4
第十条合同内容变更4
第十一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4
第十二条联系方式变更5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5
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5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通知5
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5
第十六条保险金给付6
第十七条诉讼时效6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6
第十九条司法管辖7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7
第二十条释义7
第1页共7页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E顺行轨道列车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
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
费且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
使而消灭。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
第五条保险对象
凡出生满28日至80周岁之间(含28日和8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
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六条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