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昆仑健康[2018]
意外伤害保险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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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本公司”)
畅行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8)条款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2
第一条合同构成2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2
第三条犹豫期2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2
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2
第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2
第七条保险责任3
第八条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关联4
第九条责任免除5
第十条保险期间5
第十一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5
第十二条宽限期6
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6
第十三条保险单贷款6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6
第十五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6
第十六条联系方式变更7
第十七条年龄性别错误7
第十八条未还款项7
第十九条合同中止与复效7
第二十条合同解除7
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8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8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申请8
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给付9
第二十四条诉讼时效9
第二十五条争议处理9
第二十六条司法管辖10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10
第二十七条释义10
第1页共12页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畅行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8)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
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周年
日、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应当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所有保险合同原件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
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
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