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4-1昆仑健康[2018]
疾病保险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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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本公司”)
健康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2
第一条合同构成2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2
第三条犹豫期2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2
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2
第六条保险对象2
第七条保险责任2
第八条责任免除3
第九条保险期间4
第十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4
第十一条宽限期4
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4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4
第十三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4
第十四条联系方式变更5
第十五条年龄性别错误5
第十六条未还款项5
第十七条合同中止与复效5
第十八条合同解除6
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6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通知6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6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给付7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7
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7
第二十四条司法管辖7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8
第二十五条释义8
第1页共19页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树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电
子保险单(以下简称“电子保单”)及所附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构成。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
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电子保单上载明。保险单
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犹豫期
自投保人收到电子保单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
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明,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
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与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电子投保单、电子保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
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