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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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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02
总字数:约3.12千字
文档摘要

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

一目的

为指导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产品(以下简称纳米器械)

的管理性和管理类别判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

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

有关事宜的通告》等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范围

(一)本指导原则中的纳米器械是指,含有纳米材料且含有

纳米材料的部分/组件直接或间接接触人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办法》中医疗器械定义的产品。

注1:纳米材料,指任一外部维度、内部或表面结构处于纳

米尺度的材料,见GB/T39855—2021《纳米产品的定义、分类与

命名》。

注2:纳米尺度,指处于Inm至100nm之间的尺寸范围,

见GB/T39855—2021《纳米产品的定义、分类与命名》。

注3:如医疗器械产品含有纳米材料,但含有纳米材料的部

分/组件不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则其分类不适用于本指导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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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如混入纳米纤维素材料制备的医用转运车轮胎,不与患者直

接或间接接触,因此医用转运车的分类不适用于本指导原则。

注4:如医疗器械产品本身不含纳米材料,由于降解或磨损

可能形成纳米物质。虽然这类产品的风险评估应重点考虑此问题,

但是此种情形不适用于本指导原则。

(二)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应用纳米材料的体外诊断试剂产

品。

三、管理属性界定

纳米器械的管理性应当依据产品预期用途、作用机制等综

合判定。

(一)如产品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中医疗器械

的定义,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例如:

1.产品为纳米微球:

(1)如仅用于载药,且出厂尚未预载药物,使用时需由医

生在临床机构中将药物载入后使用或由其他企业将药物载入后

销售给医疗机构使用,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2)如仅用于载药,且出厂已预载药物,可在临床直接使

用,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2.如产品仅通过纳米材料的抗菌治疗作用实现其预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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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如产品实现医疗器械用途,同时含有发挥药理学、免

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时,则按照药械组合产品管理。通常根

据产品的首要作用方式判定为以药品作用为主或者以医疗器械

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其中:

1.含纳米抗菌材料(除纳米银外)的医用敷料

声称通过纳米抗菌材料(除纳米银外)实现抗菌治疗作用的

医用敷料产品,应当提供非临床药效学研究和/或临床研究证实

产品是否具有抗菌治疗作用。用于判定产品是否具有抗菌治疗作

用的非临床药效学研究和/或临床研究及评判标准可参考药品研

发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技术指导原则。

(1)如非临床药效学研究和/或临床研究证实产品具有明确

的抗菌治疗作用,其中,主要通过抗菌治疗作用实现其预期用途

的产品判定为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主要通过创面物理覆

盖、渗液吸收等作用实现其预期用途的产品判定为以医疗器械为

主的药械组合产品;

(2)如非临床药效学研究和/或临床研究未显示产品具有抗

菌治疗作用,则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2.如产品为纳米微球,既具有医疗器械用途(例如作为血管

栓塞微球),又在出厂时已预载药物,则按照药械组合产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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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根据产品的首要作用方式判定为以药品作用为主或以医疗

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

(三)如产品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中医疗器械的

定义,且不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时,则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四、医疗器械管理类别界定

除特殊规定外,纳米器械应当充分考虑纳米材料的可能接触

部位、暴露途径及暴露时间等因素,依据产品的预期用途、材料

特性、结构特征、使用形式等综合判定产品的管理类别。其分类

编码应当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参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