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
则
一目的
为指导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产品(以下简称纳米器械)
的管理性和管理类别判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
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
有关事宜的通告》等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范围
(一)本指导原则中的纳米器械是指,含有纳米材料且含有
纳米材料的部分/组件直接或间接接触人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办法》中医疗器械定义的产品。
注1:纳米材料,指任一外部维度、内部或表面结构处于纳
米尺度的材料,见GB/T39855—2021《纳米产品的定义、分类与
命名》。
注2:纳米尺度,指处于Inm至100nm之间的尺寸范围,
见GB/T39855—2021《纳米产品的定义、分类与命名》。
注3:如医疗器械产品含有纳米材料,但含有纳米材料的部
分/组件不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则其分类不适用于本指导原
1
则,如混入纳米纤维素材料制备的医用转运车轮胎,不与患者直
接或间接接触,因此医用转运车的分类不适用于本指导原则。
注4:如医疗器械产品本身不含纳米材料,由于降解或磨损
可能形成纳米物质。虽然这类产品的风险评估应重点考虑此问题,
但是此种情形不适用于本指导原则。
(二)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应用纳米材料的体外诊断试剂产
品。
三、管理属性界定
纳米器械的管理性应当依据产品预期用途、作用机制等综
合判定。
(一)如产品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中医疗器械
的定义,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例如:
1.产品为纳米微球:
(1)如仅用于载药,且出厂尚未预载药物,使用时需由医
生在临床机构中将药物载入后使用或由其他企业将药物载入后
销售给医疗机构使用,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2)如仅用于载药,且出厂已预载药物,可在临床直接使
用,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2.如产品仅通过纳米材料的抗菌治疗作用实现其预期用途,
2
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如产品实现医疗器械用途,同时含有发挥药理学、免
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时,则按照药械组合产品管理。通常根
据产品的首要作用方式判定为以药品作用为主或者以医疗器械
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其中:
1.含纳米抗菌材料(除纳米银外)的医用敷料
声称通过纳米抗菌材料(除纳米银外)实现抗菌治疗作用的
医用敷料产品,应当提供非临床药效学研究和/或临床研究证实
产品是否具有抗菌治疗作用。用于判定产品是否具有抗菌治疗作
用的非临床药效学研究和/或临床研究及评判标准可参考药品研
发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技术指导原则。
(1)如非临床药效学研究和/或临床研究证实产品具有明确
的抗菌治疗作用,其中,主要通过抗菌治疗作用实现其预期用途
的产品判定为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主要通过创面物理覆
盖、渗液吸收等作用实现其预期用途的产品判定为以医疗器械为
主的药械组合产品;
(2)如非临床药效学研究和/或临床研究未显示产品具有抗
菌治疗作用,则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2.如产品为纳米微球,既具有医疗器械用途(例如作为血管
栓塞微球),又在出厂时已预载药物,则按照药械组合产品管理。
3
通常根据产品的首要作用方式判定为以药品作用为主或以医疗
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
(三)如产品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中医疗器械的
定义,且不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时,则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四、医疗器械管理类别界定
除特殊规定外,纳米器械应当充分考虑纳米材料的可能接触
部位、暴露途径及暴露时间等因素,依据产品的预期用途、材料
特性、结构特征、使用形式等综合判定产品的管理类别。其分类
编码应当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参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