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协议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企业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企业
目录
TOC\o1-3\h\z\u一、序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基础情况 1
四、基金份额发售与认购 1
五、基金立案 1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 1
七、基金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
八、基金协议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
九、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 1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 1
十一、基金托管 1
十二、基金销售 1
十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1
十四、基金投资 1
十五、基金融资、融券 1
十六、基金财产 1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1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1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1
二十、基金会计与审计 1
二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1
二十二、基金业务规则 1
二十三、基金协议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1
二十四、违约责任 1
二十五、争议处理 1
二十六、基金协议效力 1
二十七、其她事项 1
二十八、基金协议摘要 1
一、序言
(一)签订《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协议》(以下简称“本基金协议”)目、依据和标准
1、签订本基金协议目
签订本基金协议目是明确本基金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规范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正当权益。
2、签订本基金协议依据
签订本基金协议依据是《中国民法通则》、《中国协议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运作措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措施》(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措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措施》(以下简称《销售措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协议内容与格式》及其她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3、签订本基金协议标准
签订本基金协议标准是平等自愿、老实信用、充足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正当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协议和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定或确保,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恪尽职守、老实信用、谨慎勤勉标准管理和利用基金财产,但因为证券投资含有一定风险,所以不确保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协议是约定本基金协议当事人之间基础权利义务法律文件,其她与本基金相关包含本基金协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协议为准。本基金协议当事人包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协议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和本基金协议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协议认可和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作为本基金协议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协议上书面签章为必需条件。本基金协议当事人根据《基金法》、本基金协议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享受权利、负担义务。
二、释义
本基金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含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协议或本基金协议: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协议》及对本基金协议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10月28日经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自6月1日起实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修订;
《销售措施》:
指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7月1日起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措施》及不时做出修订;
《运作措施》:
指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7月1日起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措施》及不时做出修订;
《信息披露措施》:
指中国证监会6月8日颁布并于7月1日实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措施》及不时作出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