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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的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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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4 页
更新时间:2025-06-03
总字数:约1.4千字
文档摘要

01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侯某生、余某锋、侯某荣与被告江西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万年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年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请求确认其亲属周某珍与万年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周某珍于2017年8月20日与万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签订了《万年县环卫所道路清扫、保洁权劳务承包合同书》,承包了万年县陈营镇正大街的道路清扫、保洁劳务,期限至2018年8月20日。2018年1月,万年分公司中标取得万年县环卫经营权,并于3月15日正式接管相关业务。周某珍继续从事环卫工作,工资由万年分公司支付,但未重新签订合同。2018年5月21日,周某珍在工作时被摩托车撞伤,后因伤势过重去世。周某珍去世后,原告与万年分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周某珍与万年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02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周某珍与万年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周某珍与万年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万年分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最终认定周某珍与万年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03案例分析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某珍与万年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周某珍与万年县环卫所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书》的性质,以及周某珍在万年分公司接手后的工作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其中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法院裁判理由

合同性质:从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看,双方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合同书”,周某珍在承包期内享有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分配权,且不受万年县环卫所的支配,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应认定为劳务承包关系。

年龄因素:周某珍签订合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此前与万年县环卫所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的合意应为建立劳务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保险问题:周某珍不符合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统筹保险的条件,万年分公司接手后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进一步说明双方为劳务承包关系。

04案例启示

对用人单位的启示

明确合同性质: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的性质,避免因合同性质不明确导致的法律纠纷。

注意年龄因素: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谨慎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规管理: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对劳动者的启示

了解合同内容: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的性质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应关注自身权益,如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合同或侵犯自身权益,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总结

本案通过三级法院的审理,最终明确了周某珍与万年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劳务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严格区分,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性质,注意年龄等关键因素,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处理复杂劳动关系时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