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协议法产假社保
【篇一:劳动协议,产假】
篇一:劳动法产假要求
劳动法产假要求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休假待遇,根据《中国劳动法》相关要求,产假通常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员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产假。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员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产假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依据法律要求享受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通常有98天。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解聘或者以其她形式解除劳动协议。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与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负担。
按现在法律要求,中国全部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员劳动保护尤其要求》,删除了“女职员违反计划生育要求,其劳动保护应该按相关计划生育要求办理,不适用本要求”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权利,不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职业女性除外。产假分类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员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料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含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员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员劳动保护措施第十六条)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0天是包含双休日和国定假日
晚育假30天是包含双休日,但不包含国定假日
必需享受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验:女职员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验(包含妊娠十二周内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员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验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员正当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天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天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能够请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要求必需给假情况,单位应同意其休假。如上海市要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实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该同意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员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实,按病假待遇。
产假待遇
产假期间相关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根据病假发
第二、产前假,工资根据八成发第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根据工资八成发,再延长久间按七成发。女职员流产产假期限及产假工资待遇:
(一)女职员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依据医务部门证实,按下列要求给予产假:
①三个月以下,产假十五天;
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产假三十天;
③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产假四十二天;
④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按正常产假处理。
(二)女职员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协议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相关法律常识: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休假待遇,通常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员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产假。(中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实施细节女职员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实施(上海市女职员劳动保护措施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福利
孕期安排
《女职员劳动保护要求》第七条要求:“女职员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要求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应该依据医务部门证实,给予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她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员,通常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该安排一定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