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精解》
继承编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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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学院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119-1125条)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
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
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
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
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
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
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
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
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
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
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
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
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
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
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1126-1132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
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
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
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
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
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