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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十 八 、 民 法 典 逐 条 精 解 课 继 承 编 ( 第 1119-1163条 ) 【 1龙 2翼 飞 】 _无 讼 学 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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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58 页
更新时间:2025-06-02
总字数:约5.48千字
文档摘要

《民法典逐条精解》

继承编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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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119-1125条)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

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

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

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

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

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

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

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

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

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

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

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

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

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

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1126-1132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

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

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

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

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

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