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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十 五 、 民 法 典 逐 条 精 解 课 合 同 编 准 合 同 不 当 得 利 ( 第 979-988条 ) 【 刘 承 韪 】 _无 讼 学 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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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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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988

1、准合同的概念:

罗马法的准合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法国法至今仍是准合同。

2、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制度目的:

(1)无因管理制度旨在划定自治与互助

的边界。

(2)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不正当的利

益变动。

3、体例之考虑

979-984

1、总则编第121条之细化。

2、无因管理的历史:古罗马军人财产管理。

3、无因管理的价值:个人自治与社会连带。

孟子:“解衣衣人,推食食人,见溺则援之以手,

遇疾则为之延医”

4、构成。

5、无因管理的后果:成立法定之债,阻却违法:

(1)必要费用偿还:管理人将受益人送至医院治疗

所支付的出租车费用、住宿费和医疗费等。

(2)损失补偿:管理人为救落水者跳入河中,其手

机的损失。

6、第2款的例外构成无因管理:一般要符合本人真实

意思,但有例外:

甲男在护城河边散步时见乙女投河,立即跳进河中,历尽

辛苦,将乙救上岸。甲随即打车送乙到附近医院。甲在救人

过程中,手机掉进河里,不知所踪。甲为乙支付医疗费500元,

还为照顾乙住进医院附近的招待所,花去住宿费200元。后甲

要求乙赔偿手机损失、医疗费和住宿费,乙拒绝,认为甲阻

碍了她自杀。

1、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不当但受益,

也适用前条之偿还费用和补偿损失之义务。但限定在

“获得的利益范围内”承担上述责任。

2、台民第177条:(王泽鉴:看本人是否主张)

“管理事务不合于前条之规定时,本人仍得享有因管

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负前条第一项对于管理人之

义务,以其所得之利益为限。”

3、草莓案

1、适当管理义务:台民172条“以有利于本人之方

法为之”。所谓有利方法,应以客观标准定之。

2、继续管理义务。

3、举例:甲正在市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