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精解》
侵权责任编
尹志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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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学院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164-1178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1、本编调整范围权利救济法地位。
2、权益的含义:《侵权法》第2条,“监护
权”,“继承权”,“身体权”,占有,债权
的第2性特征。
3、范围限制:1)工伤保险,2)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责任,区分公权力行为和
一般民事活动。
4、与其他各编的关系总则第185条;物权第
236、237、238条;人格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
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2、适用(一般条款)有过错有责任”,彰显法律伦理
价值,意味着“谁有过错,谁有责任”反对株连;
“有多大过错,承担多大责任”反对惩罚。“无过错
即无责任”,保护行为人的行为自由
3、二款,非独立条款,第十章、学校、动物园、医疗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非过错责任】行为人造
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无过错责任一般条款,非独立适用
2、“不论”的含义:不考虑
3、立法目的:非对行为自由的限制,违法性?
4、行为人过错的意义。第1207条、1232条
(惩罚赔偿)第1244条(限额赔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民事权益保全请求权】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
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原第21条。绝对权请求权,绝对无过错。
第236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
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
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的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