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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十 九 、 民 法 典 逐 条 精 解 课 侵 权 责 任 编 ( 第 1164-1258条 ) 【 尹 志 强 】 _无 讼 学 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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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31 页
更新时间:2025-06-02
总字数:约2.12万字
文档摘要

《民法典逐条精解》

侵权责任编

尹志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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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学院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164-1178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1、本编调整范围权利救济法地位。

2、权益的含义:《侵权法》第2条,“监护

权”,“继承权”,“身体权”,占有,债权

的第2性特征。

3、范围限制:1)工伤保险,2)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责任,区分公权力行为和

一般民事活动。

4、与其他各编的关系总则第185条;物权第

236、237、238条;人格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

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2、适用(一般条款)有过错有责任”,彰显法律伦理

价值,意味着“谁有过错,谁有责任”反对株连;

“有多大过错,承担多大责任”反对惩罚。“无过错

即无责任”,保护行为人的行为自由

3、二款,非独立条款,第十章、学校、动物园、医疗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非过错责任】行为人造

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无过错责任一般条款,非独立适用

2、“不论”的含义:不考虑

3、立法目的:非对行为自由的限制,违法性?

4、行为人过错的意义。第1207条、1232条

(惩罚赔偿)第1244条(限额赔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民事权益保全请求权】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

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原第21条。绝对权请求权,绝对无过错。

第236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

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

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的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