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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5.股权激励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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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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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协议

甲方(股东)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激励对象)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丙方(公司)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就丙方授予乙方限制性股权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股权授予安排

激励股权

激励股权是指丙方的如下股权:

股权比例:??

对应注册资本金额:??

对应实缴注册资本金额:??

激励股权来源于甲方持有的丙方股权,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转让给乙方。

授予价格

各方同意,激励股权的授予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元)(以下简称“购股价款”)。

乙方以下列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购股价款:

首笔款:¥??元,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笔款:¥???元,于???前支付;

第三笔款:¥???元,于???前支付;

第四笔款:¥???元,于???前支付。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权利的取得

交割日:乙方支付全部购股价款之日起即为交割日;如无需支付价款,则本合同生效之日即为交割日。

自交割日起,乙方获得激励股权的分红权及相关权利,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合同的约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在交割日前丙方已经产生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仍由甲方及丙方其他股东依法享有。

委托持股

委托持股

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在交割日后仍作为激励股权的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相应股东权利,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开展以下事务:由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在目标公司股东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甲方有权按甲方的意志在甲方权限内从事委托事务。

就该委托持股,乙方无需向甲方或丙方支付费用。

委托持股期限

股权代持期限为长期,自交割日起至丙方上市之日止。

在股权代持期限内,如乙方处置激励股权的,乙方应确保受让方接受本条约定的代持安排,激励股权继续由甲方代持。否则丙方有权按过错性股权回购的标准回购激励股权。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乙方不得要求提前终止委托持股或股东显名,否则丙方有权按过错性股权回购的标准回购激励股权。

股权收益发放

委托持股期间,丙方应将激励股权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等)发放给乙方。

转增股本、增资扩股

委托持股期限内,基于激励股权通过公积金转增股本、增资扩股等方式取得的股权,亦属于乙方所有,但仍登记在甲方名下,由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持有。

第二部分?股权限制期

?股权限制期

激励股权受本条约定的股权限制期限制;在符合约定条件时,丙方有权要求回购。

股权限制期为:交割日起至交割日之日起3年或丙方上市挂牌之日止(以两者较早者为准)。

限制期顺延与加速解限

限制期顺延:如乙方在限制期内请假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除外),单次请假超过15个工作日或在本年度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则限制期应按请假天数相应自动延长。

加速解限:经丙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书面同意的,激励股权可以加速解限。

处分限制

在股权限制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处分激励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将股权进行转让、赠与、分割、继承、抵押、质押等)。

股权限制期满后,乙方处分激励股权时应当遵守丙方公司章程及本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过错性股权回购

股权限制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过错,公司有权回购乙方获授的激励股权:

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股权限制安排或相关约定的。

乙方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股权限制期内乙方提出辞职或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

上述情形下,公司回购激励股权的价格为:乙方实际支付的购股价款;如购股价款为0,则公司有权0元回购。

非过错性股权回购

股权限制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回购乙方全部或部分激励股权:

非因乙方过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

因乙方离婚导致股权争议其配偶要求成为股东的;

乙方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上述情形同时属于过错性股权回购的情形的,应按过错性股权回购处理。

上述情形下,公司回购激励股权的价格为:乙方实际支付的购股价款及利息。利息自支付购股价款之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计算。

回购安排

根据本合同约定公司有权回购时,公司有权安排由公司或公司指定人员作为受让方从乙方手中回购股权。

根据本合同约定公司有权回购时,乙方应配合办理相应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亦有权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股权分割

乙方同意:无论是否在股权限制期内,激励股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不能要求取得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