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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5年珠海市第三人民医院面向博士和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招聘笔试备考试题及答案详解(易错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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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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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2025年珠海市第三人民医院面向博士和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招聘笔试备考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李某见王某轻生落水,随即跳下去将其救上岸,并对其进行心肺复苏救助。后王某被抢救成功,但在救助过程中其一根肋骨被压断。事后,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医治断骨所需费用。下列关于李某是否应为王某压断的肋骨承担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不应该承担,因为当时情况紧急,李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B.不应该承担,因为生命权比健康权更重要

C.应该承担,因为无法排除李某是故意报复王某

D.应该承担,李某是直接侵权人

【答案】:A

【解析】本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李某是否应为王某压断的肋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旨在鼓励人们在他人处于紧急危险状态时积极实施救助,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在本题情境中,王某轻生落水,李某见此情况随即跳下去救其上岸,并对其进行心肺复苏救助,这属于典型的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虽然在救助过程中导致王某一根肋骨被压断,但这是在紧急救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可能出现的情况,并非李某故意为之。因此,李某不应该为王某压断的肋骨承担民事责任。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当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实施救助行为是值得倡导和鼓励的,生命权在价值位阶上高于健康权。在紧急救助生命的过程中,因救助行为导致受助人一定程度的健康损害,从法律和道德层面看,救助人不应为此承担民事责任。而认为李某应该承担责任,理由是无法排除李某是故意报复王某以及李某是直接侵权人,这种观点缺乏事实依据。李某是出于救助王某的目的实施行为,并非故意对王某造成伤害,不构成侵权行为。综上所述,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原因一是当时情况紧急,李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二是生命权比健康权更重要。

2、一桩投毒谋杀案,作案者要么是甲,要么是乙,二者必有其一;所用毒药或者是毒鼠强,或者是乐果,二者至少其一。如果上述断定为真,则以下哪一项推断一定成立?()①该投毒案不是甲投毒鼠强所为。因此,一定是乙投乐果所为。②在该案侦破中,发现甲投了毒鼠强。因此,案中的毒药不可能是乐果。③该投毒案的作案者不是甲,并且所投的毒药不是毒鼠强。因此,一定是乙投乐果所为。

A.只有①

B.只有②

C.只有③

D.只有①和③

【答案】:C

【解析】①错误,从题中的条件能够知道,投毒案即便不是甲投毒鼠强实施的,也不一定就是乙投乐果干的,因为乙也可能投毒鼠强,或者甲也可能投乐果,所以条件①不一定能成立。②错误,依据题中已知条件“所用毒药二者至少其一”可知,所投的毒药可以是其中一种,也可以两种都有,所以条件②不一定能成立。③正确,由已知条件作案者必定有一人,所用毒药必定有一种,可以确定,作案者不是甲就是乙,所用毒药不是毒鼠强就一定是乐果,因此条件③一定能成立。

3、著名的三星堆遗址出土文物出自()。

A.湖北

B.陕西

C.河南

D.四川

【答案】:D

【解析】该题主要考查著名文化遗址三星堆所在的地理位置。三星堆古遗址位于四川省广汉市西北的鸭子河南岸,因此正确答案指向四川。湖北、陕西、河南均不是三星堆的所在地,所以这三个选项不符合题意。综上,本题应选以四川为对应内容的选项。

4、甲看到邻居家失火,担心火势蔓延到自己家,于是用自己准备的灭火器帮忙救火。甲的这种行为属于()。

A.紧急避险

B.侵权行为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答案】:D

【解析】本题可根据紧急避险、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概念,对题目中甲的行为进行分析判断。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本质是在面临危险时,为保护更大利益而损害较小利益,而本题中甲是用自备灭火器救火,并非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来保护自身利益,所以该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本题中,甲是为了避免邻居家失火殃及自己家而实施救火行为,并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甲救火的行为并没有使自己获得利益,也没有造成他人损失,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本题中,甲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去帮邻居灭火,其出于担心邻居家失火殃及自己家的考虑,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该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因此属于无因管理。综上,甲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5、以下()属于一项专门的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