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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律案例分析大赛参赛作品登记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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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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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上海市律师协会华东政法大学二0一九年十一月
评审记录表
成绩〔百分制〕
评审意见
初赛
专家签名:时 间:
成绩〔百分制〕
评审意见
决赛
专家签名:时 间:
总
成评 总评成绩 =初赛成绩 *60%+决赛成绩 *40%绩
成
案件分析报告
一、案由:曹东旺有意损害案
二、案件背景
〔一〕人物关系示意图
曹东旺 冯媛〔妻子〕
〔兄弟〕
曹东林〔被害人〕 张曼〔妻子〕
父子
曹中政
曹林荣:案发当时目击证人。潘红云:西瓜收购商。
高宁波:江海市东海区江宁镇派出所 110接警处辅警。刘建设:目击摔到者〔尚未取得联系〕。
庄胜:金山镇东海医院外科主任。
张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争论所司法鉴定中心任主检法医师。
〔二〕案件经过
2025年6月5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曹东旺的家属冯媛媛与受害人曹东林的家属张曼因堆放木柴时的地界问题产生纠纷,犯罪嫌疑人曹东旺随后赶来,与受害人曹东林发生扭打。在互殴的过程中,曹东旺向受害人曹东林的头部、胸部以及腹部等多个部位重击数拳。事情的局部经
过被当时正在田中工作的曹林荣观察。纠纷完毕后,2025年6月5日10
时许江宁派出所接到在江宁镇金园村金陵 211号有兄弟纠纷。之后高宁波打金陵村的报警联系,之后曹东旺取得联系并作笔录记录 ;同一时间,曹东林夫妻二人,去到西瓜收购商潘红云家中卖掉共计 400斤左右西瓜。之后被害人曹东林回家后身体渐感不适,并消灭腹痛、便秘等状况,遂住
院治疗,经过金山镇东海医院外科主任庄胜及其同事八个小时的努力。于2025年6月8日18时许,曹东林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争论所司法鉴定中心任主检法医师张磊定,证明被害人曹东林符合自身罹患神经纤维瘤并累及腹腔器官及血管病变的根底上,与他人纠纷过程中腹部受到外力作用促发自身病变血管裂开,引发腹腔膜后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25年7月2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因涉
嫌有意损害罪于2025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区看管所。
三、案件焦点
〔一〕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有意损害罪?
有意损害致人死亡,属于有意损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损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有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有意损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的特征: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安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期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损害的有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有意,主观上是有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在本案中,庄胜询问笔录、张磊询问笔录、曹东林门诊报告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足以证明在客观便利曹东林的生命安康权受损。以及曹东旺对曹东林实施的行为与曹东林死亡的结果存在肯定程度上的关联。在本案当中因果关系联系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对于多因一果案件如何认
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如何界定?这些问题我国法律尚未明确的规定。
在主观方面有意损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害他人身体安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定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是明知的,并且期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有意损害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不属于行为人期望或者放任的内容。在本案中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曹东旺的主观意图需要应当根
据是否事先知道被害人的特异体质、案件的起因、暴力的强度、作案工具、作案手段、是否打击身体重要部位等因素推断。
以上问题假设没有得到解决,就以有意损害致人死亡罪的结果对犯罪嫌疑人进展判处明显有失刑法所要求的公正、严峻。
〔二〕本案中曹东旺的主观方面如何认定?
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同时,应着重审查以下证据:①案件起因、被害人是否有过错?②现场目击证人证言,查明现场是否有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体有疾病或进展劝阻,犯罪嫌疑人是否听从劝阻等③犯罪嫌疑人主观是否明知被害人身体有严峻疾病④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亲友证言,证明双方是否生疏、生疏程度⑤证人证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行为手段、打击部位、力度、次数、被害人当场反响等情节。
在本案中曹东旺与曹东林的纠纷起因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对于纠纷起因的主要责任归属问题依据案卷材料中的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无法归属,曹东旺是否存在过错不得而知。再者而言纠纷尚未发生之时依据《曹东旺询问笔录》、《冯媛媛询问笔录》、《张曼第一次询问笔录》可以觉察曹东林本意并非与曹东林一家有过多的纠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