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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流程再造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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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1 页
更新时间:2025-06-03
总字数:约7.76千字
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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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流程再造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枢纽,通过流程再造和信息共享,整合部门资源,实现“一次办成、一次办好”,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详细事项清单如下:

服务对象

一件事

名称

牵头部门

国发清单事项

事项

实施层级

联办部门

法人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省市场监管局

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

省市场监管局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市级、县区级

省市场监管局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

省住建厅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市级、县区级

省消防救援总队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新办)

市级、县区级

省烟草专卖局

二、业务方案

(一)服务对象

已获得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

(二)受理条件

序号

涉及事项

受理条件

1

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核验企业营业执照状态是否正常有效。

2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申请新办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

4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工程投资额不超过30(含)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含)平方米的餐饮店,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以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5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新办)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办理流程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理流程)

序号

申请方式

申请流程

1

PC端

申请人登录政务服务网选择开办餐饮店“一件事”进行在线申报。办理结果可通过政务服务网查询。

1.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发起联办申请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调用市监部门“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接口,核验企业是否已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如营业执照有效,则通过核验,可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2.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1)在通过营业执照信息核验后,企业(含个体经营者)提交相关材料,发起联办申请。发起联办申请后,“湖北市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系统”对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获取办件信息;

(2)经办人员审核企业(含个体经营者)申请信息及申报材料,针对符合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予以审批办结。如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现场核查通过后,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3)办理完成后,经办人员将办结信息反馈至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3.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称作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招牌无须申请审批,各地应通过一体化政务平台告知企业(个体经营者)招牌设置有关规定,提供招牌设置服务指引、建议方案和相关部门联系方式,便于引导其制作符合要求的户外招牌设施。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在通过营业执照信息核验后,企业(含个体经营者)提交相关材料,发起联办申请。发起联办申请后,“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对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获取办件信息;

(2)消防部门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信息及申报材料,针对符合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审批办结,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办理完成后,经办人员将办结信息反馈至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新办)

(1)在通过营业执照信息核验后,企业(含个体经营者)提交相关材料,发起联办申请。发起联办申请后,“烟草行业专卖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对接省一体化政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