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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论互联网约车侵权责任认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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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60 页
更新时间:2025-06-03
总字数:约5.79万字
文档摘要

摘要

公共出行方式日益成为大多数人的首选出行方式,这是随着城市化发展而

产生的新的时代特征,自行车和步行由于城市范围的扩大也变得并不方便。

在这种情况下出租车体现出一定优势,出租车出行避免了公交的拥挤,以及

自己驾车出行面临的停车成本、保养成本。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针对现在

交通发展的现状出台了大量针对出租车行业进行改革的通知与办法,比如推

广出租车通行服务,推动手机软件等,这些互联网时代的新政策对于推动传

统出租车行业转型,发展互联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

发展,滴滴专车、Uber等互联网约车平台在我国各大城市涌现并不断发展,这

些互联网约车平台以互联网互联互通的特征为发展的基石,乘着我国城市化

发展的东风,借助于各类投资资本的资助,在出租车客运发展中逐步占有一

席之地,同时对于传统的客运出租车行业带来巨大挑战。

互联网专车是一种全新的运营模式,这种模式不同于传统的乘客在马路上

招手打车,而是由乘客在专门的互联网APP上进行登录选择,根据出行需要

选择车辆,然后专业的约车平台再为乘客联系司机和车辆,为乘客提供乘车

服务,在服务后乘客通过网络付费,并在线上对此次乘车服务进行评价。这

种借助互联网的全新的出行方式,使乘客可以通过约车平台选择更加方便、

车况更好的网约车,获得更好的服务体验,同时避免了在马路上等车的不确

定性和时间浪费;同时,对于司机来说,可以合理利用自己的闲置时间和闲

置车辆,赚到更多的收入,成为很多私家车主非常需要的一种兼职方式。对

于互联网平台而言,能够拓展业务,通过交易的达成而实现盈利,扩大市场

份额,获得企业发展。目前网络约车关于小客车的经营模式主要分为四种:

出租车模式、快车模式、顺风车模式、专车模式。在我国主要有Uber、滴滴、

快的等互联网专车企业。在专门的法律规范出台以前,这些企业从事客运服

务实际上存在很多制度漏洞。我国对于客运行业具有严格的管制,不允许非

经批准的个人和企业私自从事客运服务业。尤其是国家严格禁止私家车从事

客运服务,但是面对利益诱惑,仍然有大量的私家车主通过各种方式,挂靠

出租车公司,隐蔽的与互联网专车平台合作,从事客运服务业,而互联网专

车平台同时也默认了这种实际上的违法行为的存在。目前在互联网专车运营

关系中,互联网专车平台、劳务派遣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司机等多种不同

的主体共存,出现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出现侵权或者

违约问题,那么由于法律关系、责任主体不明确,会出现各种各样难以解决

的问题。

在互联网约车产生后,有关互联网约车的新闻报道不计其数,其中很多报

道都反映出网约车平台在缺乏法律监管的情况下产生了很多运营纠纷和问题,

受到了交通部门的查处,有些地方还将网约车作为非法运营方式进行整顿管

理。虽然我国法律中存在着很多对于网约车平台发展的限制性条款。但是出

于市场经济利益的需求,网约车平台和私家车主等利益主体还是会通过各种

合法的形式来实现自己的目标,例如通过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等中

间机构,使得网约车平台和私家车之间的关系在形式上更为合法。尽管这种

变通存在着大量的风险,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私家车主加入到网约车平台,

越来越多的乘客选择互联网约车这一出行方式,对于互联网约车的限制性措

施就变得缺乏作用。按照社会各界自发的利益驱动,在缺少法律规则的前提

下,已经形成了很多灰色的利益关系。这种发展方式最大的阻碍并不是法律

的限制,而是在这种运营方式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的乘客、司机、第三人风险

的增加,但是这些风险不断增加却缺少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有效保障。基

于互联网经济的共享性特征,互联网约车模式通过市场中对于供需双方的需

求的精准把握,在信息时代的大潮下,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了

各方利益的最大化。这种资源配置方式有效地解决了在司机与乘客、客运行

业,以及客运行业与市场供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市场进入门槛,

提高了服务规范化水平,彻底的改变了我国的客运行业的原有的市场模式和

结构。但是在这种翻天覆地的变化的同时,缺乏风险预防和纠纷解决的规则

制定,就会使得风险不断被放大,将风险扩大到全社会,造成不必要的负面

作用。

2016年7月14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通过,

网约车经营服务在中国正式合法化,对中国网约车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网约车作为新事物给出租车经营服务给市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其中产

生的问题也不鲜见。其中,网约车安全事故中,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承担的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