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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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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6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为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总额。

第六条股东认缴出资额交付期限承诺一览表。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出资额

(万元)

货币

(万元))

出资方式

占股本总额比例%

第七条公司经营期限:长期。临时租用营业场所,以租用期限申请登记,续租或购买固定营业场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为股东已缴纳出资额。按《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应向公司书面说明出资合法继承人。出资合法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股东资格能力,由公司股东会考察后讨论通过。

第十条公司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股东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知情权、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或推选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三、被推举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可优先按比例认缴增资。

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按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为公司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章股权的转让

第十四条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转让股权,必须严格履行转让程序和手续。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公司予以注销。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五条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议,由出资额最大的股东主持。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两次,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执行董事书面指定其他股东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于召开会议前十日内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报酬;

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登记事项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投资和股东出资额对外转让作出决议;

九、聘用或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较少,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东参加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者由出资额最大的股东担任,或者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