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
委托人(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人民币(币种下同)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1.2委托代持股权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作为公司名义股东。公司分红时,因股东身份而获得的分红收益,由标的公司按甲方实际出资获得分红的比例转交给甲方。
1.3受托人代委托人持有代持股权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二条委托权限
2.1甲方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代替甲方行使除分红权益以外的一切权利,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2.2乙方作为受托方行使上述权利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甲方都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后果。乙方应诚实、谨慎行使代持所形成的相关权利,因乙方不法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实际经济损失向甲方承担赔偿之责。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2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
3.4甲方不得就代持股权的盈亏,要求乙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3.5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代持股份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承诺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但乙方不对代持股份将会有的收益作出承诺。
4.2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
4.3作为标的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代持股份收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4.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保证不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代持股份及其收益。
4.5乙方承诺:公司存续期间及甲方委托乙方后不存在在任何法院、仲裁庭或行政机关均没有未结的针对或威胁到甲方利益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程序。
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承诺受托代持分红股不收取任何费用;但乙方代持股期间,为了维护甲方相关权益而产生的税费等应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七条保密条款
7.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7.2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