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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县中达焦家沟煤业有限公司
“3·22”一般其他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年3月22日2时56分左右,子长县中达焦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家沟煤矿”)5309轨道顺槽瓦斯抽放管路进行气密性试验过程中发生一起其他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组织延安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公安局、总工会及子长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2023年6月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该起事故予以批复结案。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事故批复要求,2024年6月5日至6月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组织延安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公安局、总工会成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并邀请延安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子长县中达焦家沟煤业有限公司“3·22”其他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责任追究意见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追究意见落实情况
(一)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及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王义,男,群众,焦家沟煤矿机掘二队掘进工,建议解除劳动合同。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3日,焦家沟煤矿与王义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解除聘用关系。
2.宋永雷,男,群众,焦家沟煤矿机掘二队当班班长,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000元。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3日,焦家沟煤矿以《关于“3·22”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决定》(中焦煤发〔2023〕66号)给予宋永雷政务撤职处分。
2023年6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宋永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76号)。同日,宋永雷缴纳了罚款。
3.张虎山,男,群众,焦家沟煤矿当班巡检安检员,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调离安检员岗位;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3日,焦家沟煤矿以《关于“3·22”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决定》(中焦煤发〔2023〕66号)将张虎山调离安检员岗位。
2023年6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张虎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76号)。同日,张虎山缴纳了罚款。
4.邓国均,男,群众,焦家沟煤矿机掘二队当班跟班副队长,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3日,焦家沟煤矿以《关于“3·22”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决定》(中焦煤发〔2023〕66号)给予邓国均政务记过处分。
2023年6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邓国均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75号)。同日,邓国均缴纳了罚款。
5.羊亮亮,男,群众,焦家沟煤矿生产技术科技术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3日,焦家沟煤矿以《关于“3·22”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决定》(中焦煤发〔2023〕66号)给予羊亮亮政务记大过处分。
2023年6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羊亮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73号)。同日,羊亮亮缴纳了罚款。
6.智雷军,男,群众,焦家沟煤矿供应科科长,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年年收入(162897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共计48869元。
落实情况: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