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招聘(1人)笔试备考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王女士为照顾外孙,和女儿一起住在某小区。一天,王女士推着婴儿车在小区内散步时,突然被2号楼高空抛下的铁钉砸成重伤。因一时无法查明责任人,王女士一家支付了巨额医疗费用。若王女士家人打算在2021年1月之后起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物业公司如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
B.由于侵权发生地为小区,应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及时调查并查清责任人
C.如果经调查能够确定抛掷人是17层住户李某,则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D.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抛掷人,且其他业主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可由2号楼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来逐一分析各说法。对于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物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所以,若物业公司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调查并查清责任人的主体,小区物业公司虽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并没有法律规定应由其负责及时调查并查清责任人。调查并查清责任人通常是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的职责。因此,认为应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及时调查并查清责任人的说法是错误的。当经调查能够确定抛掷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如果经调查确定抛掷人是17层住户李某,那么应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在经调查难以确定抛掷人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以,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抛掷人,且其他业主无法提供有效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由2号楼全体可能加害的业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说法错误的是认为由于侵权发生地为小区,应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及时调查并查清责任人这一表述。
2、劳务合作是指向国外提供劳务人员以获取利润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主要特点是()。
A.投资少、创汇快、风险小
B.投资大、创汇快、风险小
C.投资少、创汇慢、风险小
D.投资少、创汇快、风险大
【答案】:A
【解析】劳务合作是指向国外提供劳务人员获取利润的经济合作方式。这种方式通常不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比如不需要建设大规模的生产设施、购置昂贵的设备等,所以投资少。同时,劳务人员一旦到岗开始工作,就能较快地获得劳务报酬,进而为国家或相关企业创造外汇收入,即创汇快。而且,相较于一些大型的海外投资项目,劳务合作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相对较小,不会因市场波动、政策变化等因素遭受巨大损失。因此,劳务合作具有投资少、创汇快、风险小的特点。
3、某国有控股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甲(国家工作人员)与该公司财务部主管乙(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侵吞本公司财物100万元。对甲、乙行为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是()。
A.按照甲的身份性质定罪
B.按照乙的身份性质定罪
C.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D.按照甲、乙的犯罪性质分别定罪
【答案】:C
【解析】本题可依据关于不同身份主体共同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各情况。对于身份犯(即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理论通说,不同身份的人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应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来定罪。在本题中,国有控股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甲为国家工作人员,财务部主管乙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本公司财物100万元。这种情形属于不同身份主体分别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共同犯罪。此时应判断主犯是谁,然后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来对甲、乙的行为进行定罪。所以应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而不是单纯按照甲的身份性质、乙的身份性质或者分别按照甲、乙的犯罪性质定罪。
4、政府对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进行总量调控的职能活动是指()。
A.公共服务职能
B.社会管理职能
C.市场监管职能
D.经济调节职能
【答案】:D
【解析】经济调节职能是政府对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进行总量调控的活动。公共服务职能侧重提供服务,社会管理职能处理社会事务,市场监管职能维护市场秩序,所以本题应选经济调节职能。
5、某市规划局要向上级部门申请批准辖区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转正事宜,应采用的文种是()。
A.请示
B.意见
C.报告
D.通报
【答案】:A
【解析】请示适用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