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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保险理论与实务:保险的基本原则PPT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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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91 页
更新时间: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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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在保险业务的长期发展过程中,为了规范保险行为,保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逐渐形成了一些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一般在法律或保险合同中有相应的规定或约定。本章阐述了保险合同的6项原则,其中前3项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共同的基本原则,后3项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特有的原则。

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第五节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诚信即诚实、守信用,具体而言就是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做到诚实;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该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守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保险交易对诚信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做到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否则,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和产生原因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生原因在商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发展初期,当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的船舶和货物可能已在异地,保险人不能对保险财产进行实地了解,只能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的描述来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条件承保等。这就客观上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及风险状况的描述必须真实可靠;否则,将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的判断。随着海上保险业务的发展,最大诚信逐步成为海上保险的一项基本准则。最早把最大诚信原则以法律进行规范的是英国1906年颁布的《海上保险法》,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就可宣告合同无效。后来,各国制定的保险法大都规定了这一原则。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交易活动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合同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和产生原因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在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中,投保人向保险人转嫁的是保险标的未来面临的特定风险,而非保险标的本身。无论承保前还是承保后,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及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在承保时虽然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审核,但往往因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时间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其对保险标的及风险状况的判断主要依靠投保人的陈述。这就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将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及风险程度等情况陈述的完整、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承保、保险费率的确定和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把握,投保人的任何欺骗或隐瞒行为,必然会侵害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为保证保险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保险人的利益,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和产生原因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险合同的专业性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与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以双方相互诚实信用为基础,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转移风险,相当程度上是基于信赖保险人对保险条款所做的解释和说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合同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投保人不熟悉保险业务知识,在签约时会处于不利地位。这就要求保险人也应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和产生原因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与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约束;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对保险人的约束。(一)告知1.告知的含义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对保险标的及其相关重要事项向保险人所做的陈述。告知分广义告知和狭义告知两种。广义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方必须就保险标的的风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风险增加或事故发生时必须告知。狭义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