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与实务第二章保险概述
内容提要对保险的论述形成了各种学说。保险可从法律和经济角度定义。可保风险、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制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保险合同的订立等构成了保险的要素。保险与储蓄、赌博、救济等经济行为及制度既相似又不相同。保险具有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影响。学习本章时应深入认识和理解保险的含义、可保风险的条件、保险的职能等问题。
第二章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的内涵第二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在保险理论界,通常将西方经济学家对保险的论述划分为若干学说,其中日本学者园乾治的观点最为全面。园乾治认为,保险的学说可以分为损失说、二元说和非损失说三类。本书以园乾治的观点为基础,对西方经济理论中的保险学说进行概括性的介绍。一、保险的各种学说第一节保险的内涵第二章保险概述
(一)损失说损失说是以损失概念作为保险性质的学说。1.损失赔偿说英国的马歇尔(S.Marshall)认为,“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认为,“保险是约定当事人的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某标的物发生的危险,当该项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由于这种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因而被称为损失赔偿说。损失赔偿说就财产保险而言可以说是适当的,但人身保险用损失赔偿的概念进行解释就显得不妥,特别是人身保险中的生存保险(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时,能获得生存保险金),这可以说与损失无关。一、保险的各种学说第一节保险的内涵第二章保险概述
2.损失分担说损失赔偿说侧重于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损失分担说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对损失的共同分担。损失分担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瓦格纳(A.Wagner)。他认为,“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个定义既适用于任何组织、任何险种、任何部门的保险,又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甚至还适用于自保。保险是把损害分担于多数人进行赔偿的,不论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所有的保险都是损害保险。保险不仅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而且是把损失分担给多数人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该学说的独到之处在于它不拘泥于法律上的解释,而是以经济学的知识为基础,指出保险的性质是多数被保险人的相互关系。但它认为保险是多数人对损失的分担,又把自保纳入其中,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一、保险的各种学说第一节保险的内涵第二章保险概述
3.危险转嫁说此学说认为,保险是对损失的赔偿,是对危险的转嫁。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的魏兰脱(A.H.Willet)。他指出,“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数的个人危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的。”由于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都强调了损失,都以损失概念作为保险性质,因而统称为损失说。一、保险的各种学说第一节保险的内涵第二章保险概述
(二)二元说园乾治把否认人身保险说和择一说归为二元说。1.否认人身保险说无论是从经济方面进行狭义的解释,还是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广义的解释,损失都难以阐明人身保险的性质。“否认人身保险说”学派就应运而生。否认人身保险说是一些法学家所倡导的,有些经济学家也予以支持。经济学家科恩(G.Cohen)就说:“因为在人身保险中,损失赔偿的性质极少,它不是真正的保险,而是混合性质的保险。”埃斯特(L.Elster)也直截了当地说:“在人身保险中完全没有损失赔偿的性质,从国民经济来看,人身保险不过是储蓄而已。”威特(JohanDeWitt)则认为,“人身保险不是保险,而是一种投资。”否认人身保险说实际上是以损失赔偿或分摊作为保险的性质,对“人身保险是保险”予以否认,这显然是不全面的。一、保险的各种学说第一节保险的内涵第二章保险概述
2.择一说这种学说不同意否认人身保险说强调人身保险不是保险的说法,但又不能找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共同概念,因而主张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主张择一说的有爱伦贝堡(Ehrenberg)。他从保险合同的角度认识保险,他认为,对保险合同的综合性定义,应该是“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两者只能择其一。一、保险的各种学说第一节保险的内涵第二章保险概述
(三)非损失说损失说和二元说都与损失概念相关,因而,一些几乎完全摆脱损失概念的学说就被称为非损失说,如技术说、欲望满足说、所得说和经济确保说等。1.技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