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龙源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谨致
先生/女士
保险顾问:
联系电话:
日期:
重要声明:
1、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投保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
本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
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将随分红型保险产品的
投资和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敬请注意。
2、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
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以及实际红
利分配为准。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龙源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
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描述
1.投保年龄: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
2.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5年。
3.保险费及交费方式:本产品的保险费采取趸交(即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4.基本保险金额: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二、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
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附表
所列比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间对应比例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起至
160%
年满4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起至
140%
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身故或全
120%
残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
保险费。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