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被保险人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谨致
先生/女士
保险顾问:
联系电话:
日期:
重要声明: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
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被保险人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
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描述
1.投保年龄: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2.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剩余保险期间一致。
3.保险费及交费方式:本产品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二、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只有您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选择
了可选责任,我们方承担可选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您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需在保险单上
载明。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
承担保险责任:
1.1等待期
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
1.2基本责任
以下为附加险合同的基本责任。
1.2.1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
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无息退还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约定豁免其此后约定豁免的
主险合同及其他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
的各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1.2.2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
定的中症疾病,我们无息退还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约定豁免其此后约定豁免的
主险合同及其他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
的各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1.3可选责任
以下为附加险合同的可选责任,您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选择可选责任进行投保,
并支付对应的保险费。
1.3.1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无息退还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