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康家(惠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谨致
先生/女士
保险顾问:
联系电话:
日期:
重要声明: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
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康家(惠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
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描述
1.投保年龄: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2.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3.保险费及交费方式:本产品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限期年交(即在约定
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或限期月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月支付一次
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选择限期年交或限期月交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4.保险金额: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二、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1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这90日的时间
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或导致身故的,我们无息退还您根据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1.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合同终止。
1.3成人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
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且在年满5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
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
定的成人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成人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1.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
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
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5生命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疾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
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
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本产品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仅限给付一项,即若我们给付
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不再给付其他两项保险金。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
保险费。
2.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