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定期寿险
产品说明
谨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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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产品说明所载资料,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
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定期寿险
产品说明
为方便投保人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在本产品说明中,“本
公司”均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描述
1.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产品。投保
时,参加本产品的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2.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具体
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保险费及交费方式: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4.保险金额: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1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
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其他免责条款及重点提示
请投保人重点关注条款中的:3.2保险事故通知、7.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3职业
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8释义,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三、退保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合同的保险费×75%×(1-n/m),其中n为合同
已生效的天数,m为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