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安康福(惠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谨致
先生/女士
保险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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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重要声明: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
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安康福(惠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
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描述
1.投保年龄: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2.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有被保险人终身和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
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24时止(简称“至70周岁”)两种,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
定终止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保险费及交费方式:本产品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
次保险费)或限期月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月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您
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4.保险金额: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二、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1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这90日的时间
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无息退还您根据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1.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
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1.3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
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1.4女性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女性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
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
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女性特
定疾病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1.5男性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男性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
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
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男性特
定疾病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1.6身故保险金
本产品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有以下两种方案,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方案,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将按约定的方案承担保险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