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
产品说明
谨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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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产品说明所载资料,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
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
产品说明
为方便投保人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在本产品说明中,“本
公司”均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描述
1.投保范围:
投保人可将团体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团体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
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2.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险费及交费方式: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4.保险金额:
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可
选责任进行投保。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等待期
合同的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
效之日起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或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支付
的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基本责任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可选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可选责任进行投保。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发生合同约定保障方案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基本
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
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提供A保障方案和B保障方案两种轻症疾病保障方案,投保人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