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疫苗接种医疗意外保险
产品说明
谨致
先生/女士
保险顾问:
联系电话:
日期:
重要声明:
本产品说明所载资料,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
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疫苗接种医疗意外保险
产品说明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在本产品说中,“您”指投
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描述
1.投保年龄: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2.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1年。具体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
3.保险费及交费方式: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4.保险金额:本产品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伤残基本
保险金额、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住院医疗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
险单上载。
二、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1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
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因该次事故直接导致在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初次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身故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经按合同约定给付过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伤残保险金的,我们在
给付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伤残保险金。
1.2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
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因该次事故直接导致在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初次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保监发[2014]6号,
标准编码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评定标准”
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初次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
按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初次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根据评定结
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伤残保
险金。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
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
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