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手术医疗意外保险
产品说明
谨致
先生/女士
保险顾问:
联系电话:
日期:
重要声明:
本产品说明所载资料,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
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手术医疗意外保险
产品说明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在本产品说中,“您”指投
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描述
1.投保范:凡在指定医院等待接受择期手术或择期介入诊疗的治疗者均可作为本产品的
被保险人。
2.保险期间:门诊就医者,本产品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择期手术或
择期介入诊疗时起至其诊毕离开医院或办妥住院手续当日24时止,最长不超过30日;
住院治疗者,本产品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接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择期手术或择期介入诊
疗时起至其办妥出院手续当日24时止,最长不超过30日。
3.保险费及交费方式: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4.保险金额:本产品的手术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手术意外并发症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
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二、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1基本责任
1.1.1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之日起7日内因遭受该手术意
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手术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经按合同约定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
手术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在扣除已给付的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对剩余部分给付手术意
外身故保险金。
1.1.2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时因遭受该手术意外、介入诊疗
意外或麻醉意外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监会关于发
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14〕6号)发布,标准编
码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评定标准”对其
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手术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
仍未结束的,则按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
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
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
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若该次手术意外、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