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B款)
产品说明
谨致
先生/女士
保险顾问:
联系电话:
日期:
重要声明:
本产品说明所载资料,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
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B款)
产品说明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在本产品说中,“您”指投
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描述
1.投保范围:
凡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幼儿,可
作为本产品的被保险人。
2.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
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3.不保证续保: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
我们审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我们停止本产品的销售,将及时通知您,自停止销售时起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4.保险费及交费方式: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保险金额: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二、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1.1等待期
合同的等待期(详见附件1)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
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根据合同的约定
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1.2保险责任
1.2.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