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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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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03
总字数:约1.56千字
文档摘要

成都九龙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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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HA/

Subject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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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ive原件生效日: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

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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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sed修订日期:

Version版本:

2025.1.10

PreparedBy草稿者:

ApprovedBy审批者:

xxx

xxx

Deapartment制订科室:

Code编号:

Effective生效日:

Distribution分发范围:

药剂科

PP/PHA/

2025.1.10

药剂科员工

目的

完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管理

范围

定义(无)

职责(无)

标准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销、保管和使用必须按照市卫计委的相关要求,做好以下工作并专项检查,不定期每月一次

5.1采购

采购严格按照医院临床使用用量,拟定购进数量,经医务科、药剂科主任、采购签字,盖医院公章后在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

5.2运输

由医药公司派押运人员专人送到医院如有丢失,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

5.3验收

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并用专用薄记录

5.4储存、保管、发放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保险柜)、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

5.5调配使用

5.5.1门诊周转库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数量。周转库应每天结算。专用处方,并写明性别、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医师签名,方能发药;并做到注射剂处方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5.5.2专用处方做到专册登记。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小于2年

5.6报残损销毁、丢失被盗措施

5.6.1报残要有空安瓿对应购买的批号,写出情况,科主任签字,医疗总监审核备案

5.6.2销毁: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销毁,应当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登记。

5.6.3丢失及被盗骗取和冒领,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行政部门

5.7门诊药品每天有交班记录,每天结算,逐日消耗统计,专册登记

5.8退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做好记录,剩余的应办理退库手续。收回的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统计,(库管和门诊负责人、上级领导)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5.9其他

如有退药,应无偿交回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销毁

流程(无)

表单(无)

相关文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