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汉中市铁路中心医院招聘工作人员的(1人)笔试备考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李大与贺某育有一子李小。2021年,贺某去世,李小通过继承遗产和李大的赠与,取得其父母房屋的所有权。李小与李大书面约定,在李大未离世前,其有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双方随即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后李小离婚,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李大从现居住的房屋搬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大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可以不搬离
B.李小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李大应搬离
C.李大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李小可要求其搬离,但应当对李大适当补偿
D.李大可继续居住该房屋,但因李小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应当对李小予以适当补偿
【答案】:A
【解析】本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对本题展开分析。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本题中,李大与李小书面约定李大在未离世前,有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并且双方办理了居住权登记,这表明李大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居住权。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有对抗所有权的效力,即使李小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能随意侵犯李大的居住权。所以,李大基于合法有效的居住权可以继续居住该房屋,无需搬离。综上所述,李大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可以不搬离。
2、刘某霞系大学四年级女生,为便于求职和追求未来幸福,前往某医学美容医院咨询隆鼻手术。医院工作人员向其推荐进口硅胶隆鼻,手术费用高达4.98万元。刘某霞称自身无力承担该费用,医院表示可担保为其办理贷款,还提出让刘某霞担任业务推广代言人,只要每周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推广广告,每月就能获得2200元返款。刘某霞考虑后认为两年内可收回美容成本,便与医院签订了手术与代言合同。起初两个月,刘某霞按时收到返款,但从第三个月起,返款中断。医院工作人员告知,她必须每月介绍一名成功进行美容手术的人员,才能继续获得返款。刘某霞认为自己遭到了医美医院的欺骗。后经警方调查,多名女性在该医院也遭遇了同样无法获得返款的情况。你认为该医美医院的行为属于()。
A.民事行为中的欺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行为,应该给予医美医院罚款和治安处罚
C.诈骗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D.对代言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是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C
【解析】该医美医院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本题中,医美医院为吸引刘某霞接受隆鼻手术及签订代言合同,承诺为其办理贷款并让其担任业务推广代言人,只要每周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推广广告即可获得每月返款。然而,在刘某霞履行合同一段时间后,医院单方面变更返款条件,导致刘某霞无法继续获得返款,且多名女性都遭遇同样情况。这种以虚假承诺诱使他人签订合同并骗取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医美医院通过虚构返款事实,使刘某霞等女性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分,最终遭受经济损失。因此,该医美医院的行为属于诈骗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行为中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虽然医美医院存在欺诈行为,但这种欺诈行为已超出了民事欺诈的范畴,上升为刑事犯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本题中,医美医院的行为主要是针对特定的个人实施诈骗,并非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不属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题中,刘某霞并非基于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而是受到医美医院虚假承诺的欺骗,因此不属于重大误解。
3、下列属于纯净物的是()。
A.洁净的空气
B.不锈钢
C.石油
D.冰水混合物
【答案】:D
【解析】该题主要考查纯净物与混合物的区分。纯净物是由一种物质组成的,混合物是由两种或多种物质混合而成的。空气是由氮气、氧气、二氧化碳等多种物质组成的,即便空气是洁净的,其组成成分依然是多种物质,所以属于混合物。不锈钢是铁和碳等元素组成的合金,合金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金属与金属或非金属经一定方法所合成的具有金属特性的混合物,因此不锈钢属于混合物。石油是由多种碳氢化合物组成的复杂混合物,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