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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危重病人抢救范围及抢救成功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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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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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危重病人抢救范围及抢救成功标准
危重病人抢救范围及抢救成功标准。
急诊抢救病人范围
1.心脏、呼吸骤停、心电示波仍有室性纤颤者;
2.呼吸已停仍有心跳或心跳已停仍有呼吸者;
3.电击伤、溺水,呼吸心跳已停,但由现场到达急诊科未超过1小时者。
4.各种原因引起的休克,血压低于12kPa(90mmHg)以下者;
5.脑血管意外合并脑疝者;
6.服毒或急性中毒者;
7.持续性癫痛者;
8.外伤性出血危及生命者;
9.小儿高烧、抽搐、惊厥者;
10.危及生命的其他伤病者。
二、急诊抢救脱险标准
凡属“急诊抢救病人范围”的门诊挂号病人,采取抢救措施后,危及病人的生命体征缓解或消失,离院或送科无生命危险时,即可定为急诊抢救脱险。
三、住院危重病人抢救范围
危重症是指病(伤)不仅严重,而且在短时间内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病症,其范围是:
急性循环衰竭,包括各种休克、严重心律失常、顽固性心衰、播散性血管内凝血;
急性呼吸衰竭,仅限于非慢性肺心病所致的急性呼吸功能衰竭,如呼吸窘迫综合症等。
急性肾功能衰竭,仅限于各种病因所致的急性肾功能衰竭。
其他如急性感染性高热、各种危象、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非脑意外性昏迷、严重大出血。急性药物中毒、急性肝功能衰竭、急性脑水肿和脑疝。
四、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成功标准
危重症患者经抢救病情好转,脱离危险,各项生命体征稳定,主要实验室检查项目基本恢复到正常范围(病危报告撤销2天以上)达到上述标准可评定为抢救成功。如病情好转,脱离危险期,病危报告撤销2天后病情又恶化,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者,前一次抢救算成功。后一次算死亡。
五、计算抢救成功率需注意的问题
对晚期癌症及长期慢性病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者不列入抢救是否成功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