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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合同下卖方风险分析综述
目录
TOC\o1-3\h\u32022FOB合同下卖方风险分析综述 1
10068(一)卖方的保险利益风险 1
14807(二)卖方的提单风险 1
18056(三)卖方遭遇无单放货风险 3
11258(四)卖方的合同制定风险 3
4222(五)卖方收汇风险 4
(一)卖方的保险利益风险
第一,装船前保险损失风险。将FOB卖方有可能出现损失的情况做为分析对象,将货运运输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在这四个阶段中卖方都可能会面临货品损坏的风险,这四个阶段分别是:货品运输至装运港的陆运阶段、抵达装运港往指定的船舱装船阶段、海洋运输阶段及目的港卸货运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阶段。风险发生的时候可以通过保险获取赔偿,所以要确保在整个运输中为货品进行了保险投保。一方面,运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要切实履行与买方合同的约定,按照规定时间将货品运至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实现交货义务。若是在这个过程中货品出现损失,这个风险是由卖方承担。此外买方所办理保险只在下列条件中适用,首先保险公司赔偿时间只在货品装进船上后,在这之前出现货品损坏保险公司无义务进行赔偿。其次相对于索赔主体,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当中有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来说卖方不参加保险投保,并没有保险利益,倘若货品在到达装运港装船期内出现损失,卖方也没有自主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装船后保险损失风险。依据国际法原则规定,运用FOB术语时买方在接收到卖方货品装船消息后负责购买保险,保险人经常以被保险人在损失出现的时候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理由拒绝赔偿,致使卖方通过保险获取赔付时受到阻碍。装船后保险利益层面卖方会面临的风险有以下几点情况:一,卖方实现交货义务后应及时联系买方购买保险,否则的话当由于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导致买方未能及时投保而遭受货品损坏时,卖方需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二,由于货品损坏的时候不处在海运阶段,导致卖方将面临因货品损坏买方难以索赔从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风险;三,买方及时投保,不过在海运阶段货品损坏后买方拒绝履行合同的风险;四,若是在货品装船后市场低迷,买方还可能会拒绝签收,也不会再为货品购买保险,这样如果在运输中出现意外,卖方就要面临货钱两失的风险。
(二)卖方的提单风险
1.卖方未取得提单的风险
在应用FOB贸易术语时,买方要租船订舱,卖方与买方选定的承运人或货代并无任何合同关系,因而买方选定的货代可能会不听从卖方指示,直接将提单交到买方,卖方就要面临难以接收到提单的风险。正常情况下而言,卖方一般可以获得提单前提条件是将卖方填写为提单的托运人。不过在FOB贸易术语中,买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若买方规定承运人在提单托运人一栏填写买方,卖方会处在非常不利的地位。此外,一部分国内卖方由于缺乏风险防控意识,往往会放弃将卖方做为提单托运人的请求。这类情况就易造成买方指定货代或承运人直接将提单签发给买方,导致国内卖方无法获得提单,失去了对货品管控权,进而导致卖方钱货两失的现象屡见不鲜。
2.提单中的托运人风险
在外贸交易应用FOB贸易术语时,买方要进行租船订舱,如此一来买方便与指定承运人之间有合同关系,甚至于买方有权要求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将买方填写在托运人一栏,这就是“第三方提单”。由于我国早期出口商欠缺贸易经验,对海商法知识了解不是很充足,或者直接忽视此问题,所以卖方并没有对买方的规定提出否定意见,在装运港结束交货义务后,向承运人索要提单,获得的提单多半是以买方做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这样当货品抵达目的港时,买方就能在没有提单的情形下,借助副本提单或保函拿走货品,就容易出现货代或承运人的无单放货的情况。一旦买方要想欺诈,在使用信用证结算时很有可能以提单不符合为理由不进行结算,会造成卖方钱货两失,亦或是假借市场价格和货品质量问题,强迫卖方降低价格,这就会给卖方带来重大损失。尽管在我们国家《海商法》中有明确规定,承运人必须在买方手执提单的时候才准许交货。然而在实际的贸易流程中一般会存在以买方做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当买方做为提单托运人时,凭借背书和指示,买方就有权获得对承运人提出提货要求。由于买方与承运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卖方与承运人并没有任何关系,船运公司依据托运人指示来交货,卖方难以获得赔偿金。
3.过期提单风险
在运用信用证结算时,信用证条款中会约好交单的时间,倘若买方并没有在这约好时限内交单,就会被称作过期提单。另外一种过期提单指的是在货品抵达卸货港后仍然没有抵达买方手里的提单。当以信用证做为买卖双方约定结算方式时,逾期提单的危害性更为严重。其一,使用信用证结算时,在双方信用证条款中会约定议付的截止期,卖方要在这一截止时间前将提单送到银行,假如超出了约定时间银行可以单证不相符为理由拒绝结算。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