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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买卖合同之买受人的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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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3 页
更新时间: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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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对于买卖合同这类常见合同,人们易联想到一句古老的交易规则,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其中的“一手交钱”即支付价款毫无疑问的是买受人的主合同义务。实践中,买受人的付款行为并非都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同步进行,而且与接收标的物密切相关。前篇文章已对出卖人的合同义务作了简介,本文再来谈谈买受人的合同义务。

??一、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最基本的合同义务,这点无须多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定性,便已经指出了买受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为支付价款。只是在买受人具体支付价款方面,也有几方面值得当事人注意。

??(一)支付价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数额和支付方式是关于价款支付的两个基础问题,在数额方面,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为一个固定的数额,也可以约定为一种计算方法,如在房屋买卖中,约定某套房屋每平方米售价4000元,具体以实测面积为准。在支付方式方面,也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如以现金支付还是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等等。

??当事人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补充协商,经补充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明确的,则适用以下规则确定:

??1、价款的数额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2、价款的支付方式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二)支付价款应当在约定的地点

??买卖合同中,在哪里支付价款也是件重要且具体的事项,如出卖人是新疆的一家棉花经销商,买受人是上海的某纺织厂,在新疆付款还是在上海付款对当事人来说便利程度大不相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更为突出)。对此,《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仍旧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价款支付地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假如买卖双方对价款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根据补充协商及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则按下列规则处理:1、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也就是采用了有利于出卖人的规则,这点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相一致。2、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则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三)支付价款应当遵守付款时间约定

??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一项具体义务,也是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中的一项具体内容。《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有约定的自当遵守该约定。

??对于没有约定价款支付时间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通过补充协商方式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付款时间,仍不能确定的,则采取同时履行规则:即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应当支付价款(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二、买受人接收标的物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与接收历来是个重点问题,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约定接收标的物是买受人的义务,而是否应当接收标的物,则涉及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数量和标的物质量等问题。在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即接收时间、接收地点)约定不明的确定方面,笔者上一篇关于出卖人的义务的文章中已有介绍,本文更多的是介绍一下买受人接收标的物易起争议的违约交付及标的物质量检验问题。

??(一)不守时交付的接收问题

??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或期限接收货物,这是其接收标的物的具体内容之一,出卖人按时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当然应当及时接收。对于现实中某些买受人故意拖延接收标的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