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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不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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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5 页
更新时间: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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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不同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对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不足百字的条款原文,与内容迥异的案件事实间有共鸣有碰撞。对法律条文的认识与理解,对立法原意的探究与遵循,关系到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及对法律条文的正确适用。基于此,将我对“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谈以下浅见。

一、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