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
本厂房租赁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杭州市余杭区签订:
(1)(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
(2)(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
鉴于:
(1)甲方系租赁厂房全部权人;
(2)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租赁厂房,甲方对此给予同意。
为此,双方依据《中国协议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本着平等、自愿、老实信用标准,就厂房租赁事宜,作出以下约定:
1租赁厂房位置、面积
1.1租赁厂房位于。该房屋全部权证号为:号。
1.2租赁厂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1.3租赁厂房为钢混结构,地面平整,水、电齐全。
2.租赁厂房用途
2.1乙方租赁该厂房,系为从事无环境污染情形下(在相对应选项下划“√”确定):(ⅰ)产品研发;(ⅱ)产品制造;(ⅲ)仓储中转;(ⅳ)其它:
3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在上述租赁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准期向甲方归还租赁厂房。
3.3在上述租赁期限届满前,若乙方有意继续承租该厂房,应于上述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协商续订租赁协议。
4租金
租赁期内,按每个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标准计付,租金分别为:
4.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按每个月每平方米租金人民币元为标准计付,每个月租金为元;
4.2自年日日起至租赁期结束,租金递增%,即:按每个月每平方米租金人民币为标准计付,每个月租金为元。
5租赁确保金
5.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确保金,租赁确保金金额为壹个月租金。租金调整时,租赁确保金按新租金标准支付。当发生本协议所约定违约情形时,租赁确保金抵作违约金或者用以赔偿损失。
5.2租赁期内,遇租金调整、或租赁确保金被抵作违约金、或用以赔偿损失时,乙方应该按本协议约定在5日内补足租赁确保金对应差额,以保持租赁确保金完整性。
5.3本租赁协议结束,双方结清租金、水电及其她相关费用,并归还租赁厂房后,甲方将租赁确保金返还给乙方。租赁确保金不计利息。
6租赁厂房交付和归还
6.1在首期租金和租赁确保金全额汇入甲方账户前提下,本协议第3.1款约定起租日即为租金起付之时,甲方把租赁厂房交付给乙方,乙方正常运作前准备期视作租赁发生。
6.2起租日前甲方负责把生产用电接到租赁厂房配电柜,最大负荷为100KVA。租赁厂房内部全部用电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配置。若乙方用电负载超出100KVA,则增添或重新铺设电缆、配电柜等供电设施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产权归甲方全部。
6.3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厂房,水电通畅、门窗齐全、地面平整、消防设施符合该厂房设计要求,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给予现场察看,并对此给予确定。
6.4租赁期满且不续租或提前解除本协议时,乙方应搬清租赁厂房内全部属于乙方物品(但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在租赁期满之日向甲方归还所租赁厂房。
6.5乙方向甲方归还租赁厂房时,应确保水电、门窗、地面、消防等设施和厂房建筑主体结构、设施保持原样,并经甲方确定。
6.6租赁厂房交付或归还时,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确定水、电表读数和其她相关事项,移交租赁厂房全部钥匙。
7其她费用
7.1电费
租赁期内,乙方最大用电负荷为KVA,乙方按下列约定每个月向甲方支付电费,支付时间按第8条约定实施。
7.1.1基础电费支付
乙方按协议约定最大用电负荷支付基础电费,即KVA,基础电费按当地供电局收费标准计价,目前为单价30元∕KVA计算,即每个月元。若乙方实际用电超出协议约定最大用电负荷,则按实际最大用电负荷支付基础电费。
7.1.2用电电费支付
依据园区变电所电表读数加园区公共用电分摊数,按当地供电局收费标准计付电费。
7.2水费
租赁期内,依据水表读数加园区公共用水分摊数,按当地水务企业收费标准计付水费,支付时间按第8条约定实施。
7.3保洁费
乙方应按租赁面积及厂房用途,向甲方支付园区绿化养护费和公共区域卫生保洁费(合称保洁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标准为:生产型企业每年按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