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出现很大争议的是“上访”型寻衅滋事罪。需要注意的是,上访本身并不构成寻衅滋事,即使是越级上访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上访行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为了反映其自身的利益诉求,从客观上来看上访也是是政府组织的诉求方式之一。司法实务中,惩戒的并不是上访行为,而是行为人在上访过程中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得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简单来说,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就可能构成此罪。但如果只是一般程度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一般是拘留并处罚款。而“是否应取消寻衅滋事罪”一直以来是人们争议的焦点。在2022年的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就曾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他认为此罪构成要件不明确不具体,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滥用,沦为“口袋罪”。
(二)构成要件
?1、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
??3、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4、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客观行为的具体方式可以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量刑标准
1、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号)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
2、量刑标准:
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结伙斗殴的
②追逐、拦截他人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④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事处罚:
(1)第一档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形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①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②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③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④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⑤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⑥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⑦其他情节恶劣的
情形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①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②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③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④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⑤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⑥其他情节恶劣的
情形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①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②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④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⑤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形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①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如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等。根据《关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