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有四个基本程序,即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殊案件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简易化处理的程序,速裁程序是简易程序的进一步简易的程序。
程序简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前提就是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如无争议或认罪认罚),可以适用简易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2.简易程序的特点。一是只适用于一审程序;二是只适用于基层法院;三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四是审理期限短。
3.适用简易程序需同时具备4个条件。一是基层法院管辖;二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四是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总结口诀就是:基层认罪,清楚同意,可以简易。
4.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6种情形。一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是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五是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六是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总结口诀就是:盲精重大、可能无罪,不可简易。
5.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宣判。
简单来讲就是:3年以下可合议可独任,3年以上不可独任。
6.简易程序仍然是五步俱全。普通程序审判是五个阶段,即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简易程序虽程序简化,但仍然可以有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同样有被告人最后陈述、有评议和宣判,可谓五步俱全。
7.需由简易转普通程序的5种情形。即开始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后来在法庭审理中发现相关情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一是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二是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是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是不应当或者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总结口诀就是:无罪无责,不清不认,由简转繁,重新审判。
二、速裁程序
8.速裁程序是五步不全。速裁程序是我国简易程序之外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的简易程序,它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易,一般没有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谓五步不全。
9.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总结口诀就是:三年罪罚,清楚同意,一人速裁。
10.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一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二是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三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四是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五是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六是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七是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八是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总结口诀就是:盲精重大,可能无罪,小孩未赔,不可速裁。
11.需由速裁转普通程序的情形。一是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是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是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五是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总结口诀就是:无罪无责,不清(情)不认,由简转繁,重新审判。
三、简易与速裁程序的比较
12.简易与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对比。主要包括适用条件和不可适用条件,转化条件的对比。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
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
审前发现
可以适用
基层认罪,清楚同意,可以简易。
三年罪罚,清楚同意,
一人速裁。
不可适用
盲精重大,可能无罪,不可简易。
盲精重大,可能无罪,
小孩未赔,不可速裁。
审中发现
程序转化
无罪无责,不清不认,由简转繁,重新审判。
无罪无责,不(清/情)不认,有简转繁,重新审判。
13.简易与速裁程序区别点对比。这里包括两种程序各种各样的区别点对比,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区别
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
是否适用未成年人
适用
不适用
可能判处3年以上
适用
不适用
是否需要认罪认罚
需要认罪,无需认罚
需要认罪、认罚
是否合议庭
可组成合议庭
只能独任
是否法庭调查和辩论
进行
一般不进行
是否当庭宣判
一般应当
应当
是否审限相同
20日至1个半月
10至15日
程序转化条件
无罪无责,不清不认
无罪无责,不清/情不认
是否适用自诉案件
适用
不适用
14.简易与速裁程序的相同点。两种程序有不同点,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