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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对财务绩效的影响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研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只规定了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弥补亏损。在实际操作中,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是转增股本,转增后公司股本将会增加。徐烨等人(2020)研究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问题,他们认为根据资本公积的种类不同应作出不同的税务处理。若资本公积转增股来源于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那么股东无需支付所得税;若资本公积转增股来源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则股东应该支付所得税。蒋玉娟(2011)研究了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动机。首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以提升企业信誉、扩大企业规模;其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以帮助企业满足上市条件;最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以增加股东利益。王军会等人(2007)研究了送红股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区别。他们发现,虽然两者实际效果类似,但在税务处理(印花税、所得税)、会计处理方面有着本质区别。
关于破产重整后公司财务业绩的研究
1979年美国修订破产法后,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数量激增,这使得人们对破产程序进行更仔细的审查,并对一些法律案件的结果感到焦虑。批判者认为,新的破产法案可能会出现以出现相对不健康的公司而告终,以牺牲更多高级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向初级债权人分配资金,增加了公司破产程序拖延的时间。这使得许多学者开始研究破产重整后公司的业绩。Platt等人(2002)研究了破产重整的有效性。他们发现,基于破产后公司的权益表现,破产重整后将会出现相对健康的公司。在他们选区的样本数据中,重整后的公司既没有过高陈述也没过低陈述其销售额、息税前利润。总体来看,重整后公司的利润率处于行业的平均水平。Jayaraman等人(2001)研究了破产法律准则、财务困境、破产程序对公司破产重整后公司长期业绩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公司破产后业绩的重要决定因素是潜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特定国家的破产法律准则。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Denis等人(2003)选取了224家公司作为样本,研究了影响破产重整后公司的业绩、破产重整花费的时间、破产重整的后果的影响因素。他们发现小型公司破产重整后业绩表现较好,行业经营利润率较高的公司重整过程时间较短。Hotchikiss等人(1995)主要从经营利润的角度对破产重整进行了研究,他们研究后认为,由于经营利润率低,企业债务负担重,使得二次重整时有发生,因此破产重整后企业的资产业绩表现不理想。但是从现金流角度来看,破产重整可以改善公司业绩。Alderson等人(1999)选取了1983年至1993年进行破产重整的89家公司,研究这些样本公司破产重整后5年的现金流。他们发现,平均而言在破产重整后的五年里,债权人和股东可获得现金流回报率与基准投资组合的表现差别不大。
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公司破产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破产重整制度,因此国内学者对破产重整后公司财务业绩的研究时间起点较晚。戈辉(2018)研究了H公司破产重整案例,认为要确保破产重整后公司业绩得以改善,适当的财务管理必不可少。在进行破产重整前,公司要预测重整后财务状况,以确定重整方案的可行性。在重整过程中,要进行税收筹划,同时安排企业现金流。金梦云(2012)研究了我国七家进行破产重整的公司,发现重整后公司的业绩表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重组方是否严格执行重整计划,是否对公司注入新的有盈利能力的资产。李平(2011)研究了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破产重整后的业绩,发现破产重整公司要实现较好的业绩,需要制定符合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财务战略。杨秋波(2007)研究了8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后的财务业绩和市场指标,发现重整后财务业绩和市场指标改善公司的控制权都发生了转移,重组方注入了大量新优质资产,业务范围也有所调整。何旭强等人(2006)安研究了8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后的财务指标和市场指标。发现通过资产置换、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进行重整可以确保重整后公司业绩持续较好,而通过政府补助、债务和解的方式进行重整后公司业绩的增长没有可持续性。
关于破产重整市场反应的研究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也会对其股票在资本市场的表现产生影响。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上市公司破产申请之后,经常继续在主要的国家交易所进行交易。Hubbard(1997)从破产重整的角度研究了市场有效性,验证股价是否包含了所有的破产重整信息。他以1973-1982年间破产重整的公司为样本,发现重整后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益率为-12%(纽约交易所)、-96%(纳斯达克交易所)。这说明投资者高估了破产公司股票所能带来的回报,投资者可能并不清楚破产程序和重整计划中相关的条款,有关破产公司的股票交易规则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的修改。Clark等人(1983)选择了272家提出破产申请的公司,分析证券价格研究中心(CR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