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目录
TOC\o1-3\h\u27302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1
44171.1国外研究现状 1
142061.2国内研究现状 2
85881.3文献述评 4
3137参考文献 5
1.1国外研究现状
网络直播是网络经济和直播经济发展下的产物,国外网络直播虽然没有中国盛行,但国外关于税收征管的研究很多,关于网络直播税收征管的相关研究也有一些,代表性研究如下:
Berenson(2008)指出税收对一个国家极为重要,一个国家如果建设有符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完善的税收制度的话,那这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效率就会相应提高,反之亦然。因此要通过健全本国税收法律法规制度来促进税收征管质效的提升。Gatchair(2015)认为,如果税务各相关部门之间能够积极做到涉税信息的互通有无和良好的沟通协调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则有利于各部门间的利益协调、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升征管效率。PanleRA(2021)认为纳税人作为理性人,逃税可能性大小和被查获的概率密切相关,如果纳税人认为自己逃税被查获的概率小,逃税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反之亦然,因此为了尽量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的出现,税务部门可对纳税人采取加强税收检查及加大逃税惩处力度的相关措施。
PalkarS,KadamA(2020)认为在网络直播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要厘清不同直播所得的具体概念和性质,确定直播行业税收管辖权的使用条件,增加第三方主体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的义务,设置相应的纳税奖惩激励机制,出台相关的电子发票管理规定等等。AdewoleOG,OkrigweFN(2021)认为在纳税登记方面,要明文规定直播行业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的主体范围、纳税登记流程、纳税登记材料、征纳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及不进行税务登记的惩罚措施等,尤其是直播行业自然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做出详细规定,完善税务登记制度。AngokG,ReatTG(2021)认为在纳税申报方面,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特点,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不同资质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形式、材料,并针对电子数据易被修改的特性做出限制规定,未进行合法申报的纳税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代扣代缴,WangJ,JinL(2017)认为要厘清网络主播的身份、直播平台与经纪公司法律关系不同时,要求纳税主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了避免彼此之间推卸责任,还必须澄清各自应负有的法律责任。
1.2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直播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直播税收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网络直播税收征管也受到各方重视。2021年国家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提到,要持续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继续推动与全国及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强化智能化的税收大数据分析和管理能力,国内相关的研究也不但增多。
(1)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的研究
夏甜甜(2021)分析网络主播所得的来源,认为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卖货或者带货收入,卖货收入指的是主播拥有自己的店铺并直播销售店铺商品所获得收入,带货收入指的是主播不销售自己的商品而是通过为其他商家直播营销商品所获的坑位费和销售佣金;二是网络受众的打赏或者礼物收入,这些打赏或者礼物按照直播平台的规则兑换回人民币成为个人所得,并认为直播打赏所得的税收是目前直播个人所得税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徐姿峥(2021)则认为除了直播卖货和直播打赏,网络主播还有其他收入,一是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的签约薪资,这主要面向签约主播,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会在综合考虑主播每月直播时长、粉丝增加数量、粉丝打赏量等因素的基础上,为主播发放薪资;二是广告收入,主播只要良好的人气、流量和曝光度,就会吸引广告主向其付费占用广告位进行广告投放、品牌宣传等,这些都是个人所得,因此应该征税个人所得税。郭健,王超(2022)分析了网络直播的扣缴模式,分析平台主播打赏收入来源以及缴纳方式,浅析打赏所得这种收入对我国税收征管所产生的影响,要求国家重视对直播打赏的征税。
熊伟,毛彦,许恋天(2022)认为随着网络直播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与直播行业相融合,直播+的模式盛行,网络主播、直播平台和经纪公司的收入来源也开始多样化,但打赏所得始终是直播中传统、基础而重要的一项收入形式,不过目前我国对于直播行业打赏所得的税收征管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该不该对直播打赏所得征税、按照什么性质征税以及怎样征税等。吴斌(2022)通过调查分析得出,多年来文娱行业常常成为税收的灰色地带,在2021年对网络直播税收的严格稽查下,网络主播薇娅、雪梨偷逃大额税款,最终被税务机关处罚,值得引起我们的警醒。张钧斌和李嘉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