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完善建议分析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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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o1-3\h\u2167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完善建议分析综述 1
164691.1健全税收征管法律体系 1
258191.1.1明确所得认定 1
115421.1.2明确征税主体和范围 2
93261.2完善税源监管体系 2
148461.2.1重点布控高收入者及头部主播 2
8791.2.2分类化税收申报制度 3
209721.2.3健全税务代理制度 3
190651.3健全网络信息管理制度 4
182931.3.1完善网络信息共享机制 4
93571.3.2实现税收信息化管理 4
146721.3.3加强税收信息技术人才建设 4
159571.4提高直播主体纳税意识 5
1.1健全税收征管法律体系
法律是国家和人民行为处事的准绳,是维护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良性运行的规范保障,只有完善在直播行业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机制体制,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才能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提升税收机关征管质效、促进税收公平效率和捍卫国家税收权益,健全相关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1.1明确所得认定
为促进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的完善,对直播所得进行明确是有必要的,无论是《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还是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应该结合经济、社会、管理等各方面的现实情况,做到与时俱进,明确个人所得的认定。国家应明确规定,网络直播主播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或是劳务报酬,应根据经济实质进行纳税,不能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等手段从而进行转换收入性质。主播通过平台取得的打赏所得,应明确其所得界限,依据是否签约来判定主播的打赏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对于主播在私下取得的打赏所得,主播不愿就这部分所得自行申报纳税,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更应该明确私下打赏所得,明确根据其经济性质,主播获得的私下打赏的所得应该与在平台上所获得的打赏同样归为工资薪金或是劳务报酬,按照雇佣关系进行二者的区分。
1.1.2明确征税主体和范围
基于网络主播,直播平台与直播经纪公司这三大获利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差异,根据不同的主体设定对应缴税税目。
一种是网络主播是独立主播,这种主播类型是作为独立身份来直播的,主播和直播平台、经纪公司都没有雇佣关系。这时主播不管是自然人,还是个人工作室的建立(属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的),需按劳务报酬计算、经营所得和其他相应分类的个人所得税,直播平台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同时平台将主播所得对进行分成,并应根据平台组织形式征收相应个人所得税。
二是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如和经纪公司达成劳动协议,主播的所得再按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与经纪公司订立劳务协议的,主播的所得再按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与经纪公司有合作协议,主播的收入又根据主播是否为自然人和是否有个人工作室,按劳务报酬计算、对经营所得和其他相应类目的个人所得税。经纪公司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纪公司、平台等分成收入,按其组织形式分别征收相应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三是主播与直播平台签约。当事人之间若订立劳动合同,则构成雇佣关系,主播对应直播平台工作人员,平台按工资薪金提前扣除个人所得税;若订立劳务合同,平台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若和平台达成合作协议,主播的收入又根据主播是否为自然人和是否有个人工作室,按劳务报酬计算、对经营所得和其他相应类目的个人所得税。该平台根据组织形式,支付相应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2完善税源监管体系
1.2.1重点布控高收入者及头部主播
网络直播行业收入分布不均,大部分普通主播收入平平,而少量的头部主播占据了行业大部分资源,收入畸高详见
详见《2020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news/pinglun/15244.html
德国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的一大特色便是对高收入群体收入及纳税情况进行重点关注、针对核查、有效征管,这种模式按照规定标准区分纳税人为高收入者和普通收入者,有的放矢将有限税收征管资源放在最容易出现税收风险的纳税群体上,同时配备严格明确的奖惩机制,严厉惩罚能最大限度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我国直播行业可以适当借鉴此种措施,重点关注头部主播,尤其是收入和纳税信息不相匹配或者税收风险比较高的主播,对中部和尾部主播进行随机抽查,如果分析到的税收风险较大,可扩大范围进行普查。国家应对有涉税风险头部主播进行重点的一对一监控,对其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工作室的业务和资金来源进行溯源监管,且对头部主播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分级监控,对其余无涉税风险的主播进行定期的抽查监管。
1.2.2分类化税收申报制度
面对征税项目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