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采样之采样前洗井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中要求,采样前需先洗井,洗井应满足HJ25.2、HJ1019的相关要求。在现场使用便携式水质测定仪对出水进行测定,浊度小于或等于10NTU时或者当浊度连续三次测定的变化在±10%以内、电导率连续三次测定的变化在±10%以内、pH连续三次测定的变化在±0.1以内;或洗井抽出水量在井内水体积的3~5倍时,可结束洗井。
较多人员对于该要求的认识不统一,导致各人或各个机构间对于洗井的要求也不一样,特别是对于洗井开始的时间,各有争论。有人认为从洗井采样泵下到井中开始,则洗井过程已经开始,出水即可进行参数的测量,参数稳定过后即可进行采样,如参数不稳定,则洗井3~5倍体积后即可采样。另有人认为,初始放下洗井采样泵开始抽水,刚开始抽动的是井管内的存水,不是即时补给的地下水,地下水应该是一个运动的整体,而不应是存放在井内一成不变的个体,因此在采样前进行存水置换的过程不算做洗井过程,此存水置换的体积要求契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图1中洗井作业(一般3~5倍井柱水体积)的要求,而后在进行参数测定,参数稳定过后即可进行采样,如参数不稳定,则需要从参数测量开始一直再进行洗井3~5倍体积后采样。
小编开始也对地下水洗井存在疑惑,因《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对于洗井的规定寥寥数语,的确不太清楚。但是其对于洗井提到了HJ25.2、HJ1019两个标准,通过仔细阅读HJ25.2,其对于洗井也并未进行详细规定,只做出地下水采样前应先进行洗井,采样应在水质参数和水位稳定后进行。测试项目中有挥发性有机物时,应适当减缓流速,避免冲击产生气泡,一般不超过0.1L/min的要求。
转到HJ1019,其6.2样品采集中对于洗井做出了规定,其6.2.2低速采样方法似乎与前述第一种看法相契合,只需要调节好出水流速后,进行参数测定,参数稳定即可采样。但是HJ1019的6.2.3贝勒管采样方法则与6.2.2不同,其规定样品采集前,应进行采样洗井。将贝勒管缓慢放入井内,直至完全浸入水体中,之后缓慢、匀速的提出井管。将贝勒管中的水样倒入水桶,估算洗井水量,直至达到3倍井体积的水量(小编认为此处有误,应该是达到3倍井柱水体积的水量);在现场使用便携式水质测定仪,进行参数测定,稳定后即可采样。若不能稳定,如洗井水量达到5倍井体积后水质指标仍不能达到稳定标准,可结束洗井,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进行样品采集。
根据HJ1019中6.2.3,贝勒管采样方法,在测参数前,已经有了3倍井水体积的洗井要求,同时,根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图1,也是先洗井3~5倍井柱水体积后进行现场监测并记录,小编认为,图1中的现场监测并记录指的是《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6.3.3洗井中在现场使用便携式水质测定仪对出水进行测定,因此若此时出水参数不稳定,还需要继续洗井直至抽出水量在井内水体积的3~5倍方可进行采样。
同时,从另外一方面进行反证,若是参照前述第一种看法进行洗井采样的话,对于地下水环境监测来说,将会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就是若一个井体积较大,里面存水较多,可能仅需少量的抽水即可达到水质参数稳定,其水流动性较差,第二次采样时,其水置换尚不足十一,那么就会导致每次采集的水样其实可以看做是一个水样,不利于了解地下水的变化趋势。同时,若该水井受到过污染,那么污染物一直可能留在里面,对于污染物的扩散趋势不能进行很好的了解。
综合前述,小编认为,地下水采样前洗井应参照前述第二种看法,即先进行3~5倍井柱水体积的存水置换,然后再进行参数测定,此时正式洗井才能计算为开始洗井。因此,对于一个地下水井,每次采样前至少会有3倍井柱水体积的洗井要求。此部分应予以记录,以便了解实际情况。
当然,对于地下水采样前洗井,同样存在特殊情况,即对于污水的违规排放,有些企业会把生产废水等通过地下水回灌的方式逃避监管,以达到偷排的目的,那么对于此时的地下水井的采样,其已经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地下水,我们应根据其监测目的,那么前期采样就不应该进行洗井操作,而是直接采集此时井内的存水,了解其是否有偷排的情况。此后的采样,则应进行洗井,了解污染物的扩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