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函授专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中国劳动协议签订与解除中存在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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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劳动协议签订与解除中存在问题与对策
【内容摘要】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协议制以来,劳动协议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关键作用。不过,笔者在调查中发觉,实践中,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解除劳动协议时普遍还存在着这么或那样问题,有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思索、研究。本文关键就劳动协议书面签订与解除形式、目前签订和解除劳动协议时普遍存在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叙述、劳动协议内容要符正当律要求,要处理这些问题只有经过完善立法和实施其她部分方法,完善中国劳动协议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关键词】劳动协议签订解除正当权益
目录
TOC\o1-3\h\z\u一、中国劳动协议签订与解除现实状况 1
二、中国劳动协议签订与解除中存在关键问题 1
(一)存在问题 1
(二)分析原因 2
三、处理中国劳动协议签订与解除中存在关键问题具体方法 3
(一)处理中国劳动协议签订中存在关键问题具体方法 3
(二)处理中国劳动协议解除中存在关键问题具体方法 3
四、结束语 4
参考文件 5
浅析中国劳动协议签订与解除中存在问题与对策
一、中国劳动协议签订与解除现实状况
《中国劳动法》要求:“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协议”[1]。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协议制以来,劳动协议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关键作用。但多年来部分企业只重视经济效益,不重视劳动者正当权益,把依法签署劳动协议视为可有可无事情,引发了劳动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对此,必需引发高度重视。
二、中国劳动协议签订与解除中存在关键问题
(一)存在问题
《劳动法》要求,签订劳动协议,应该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标准[2]。这就是说,在签订劳动协议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地位是完全平等,二者能够自由协商劳动协议内容。
(1)认识上不重视。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时,往往将协议关键内容制订成格式化、定型化条款,而作为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劳动者极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缔约或不缔约选择自由,而不像缔结通常经济协议那样,双方当事人均能够作出要约、承诺,即仅能够对劳动协议表示不接收,而不能提出反要约。这种局面实际上是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法律精神不相符。
(2)协议内容不符正当定要求。关键表现在:一是不少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抓住职员怕失去工作心理,无视法律法规相关最低工资标准要求,支付酬劳偏低,与劳动付出不相符合。二是协议表现单方意思较为普遍。企业利用谋职者迫切求职心态,在格式协议中大多只约定劳动者义务,出现诸如在岗不能结婚、生育、工伤自负等霸王条款,而对于劳动者权益则往往表述不清、要领模糊。协议条款不平等,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三是用人单位收取抵押物。部分企业在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同时以企业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抵押物,如定金、确保金、抵押金等,对此法律明文严禁,不过这似乎是一些企业生财之道或者预防“跳槽”有效手段[3]。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协议。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能够提出劳动协议解除。这一要求给予了劳动者极大单方解除权,目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弱者地位。能够看出,法律在这一点上已经充足考虑了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对劳动者劳动协议解除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4]。不过,在目前现实中,仍然有占很大百分比劳动者,她们在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与企业劳动协议解除时,说走立即就走,不按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
(二)分析原因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不平等。
尤其是在“三资”企业中,企业含有劳动者无法抵御优势地位。对于劳动者来说,出卖自己劳动力,是其赖以生存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劳动者一旦失去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