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幸孕馨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泰康幸孕馨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幸孕馨重大疾病保险》。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
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
供的《泰康幸孕馨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幸孕馨重大疾病保
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第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20周岁至40周岁,已怀孕且孕周未满24周的女性,
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相关要求。
(二)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三)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间
本产品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交费期间为一次性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15
年交、20年交。
(四)保单利益及保险责任
1.投保对象
本产品的被保险人包含第一被保险人和第二被保险人,第一被保险人和第二被保险人须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被保险人类别被保险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投保时年龄为20周岁至40周岁;
第一被保险人
(2)投保时已怀孕且孕周未满24周的女性。
(1)第二被保险人为第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所分娩的
单个活产新生儿(仅限本次怀孕);
第二被保险人(2)第二被保险人须为自然受孕的活产新生儿,采用辅助生殖技术(如
人工授精、试管婴儿、胚胎移植等)的活产新生儿不在本合同的
保障范围内。
在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您或者第一被保险人须向我们提供第二被保险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我们
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补充完善第二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
在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您或者第一被保险人未向我们提供第二被保险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我
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终止。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第二被保险人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
2.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保险责任
泰康幸孕馨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终止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而终止
妊娠的,或者第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建议,因第一被保险人或者
胎儿的健康原因而进行终止妊娠的,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的105%向第一被保险
人妊娠终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终止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的160%向第
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若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经分娩第二被保险人,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未能分娩第二被保险人,本合同终止。
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3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
所定义的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第二被保险
人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被保险人轻度疾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25%向第二被保险人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被保险人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不同种类的轻度疾病
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第二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