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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汽车保险与理赔骆孟波68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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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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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汽车保险与理主讲:骆孟波/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专业群教学资源库赔

七、附加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七、附加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一)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二)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七、附加险第三条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第四条赔偿处理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补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七、附加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七、附加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业货车(含挂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七、附加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七、附加险第三条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二)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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